发布日期:2024-12-28 08:07 浏览次数: 次
2022年3月21日,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甲等九人犯敲诈勒索罪向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6月10日★,河间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刘某甲等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九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典型案例★★★,为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编造虚假新闻实施敲诈勒索、冒充记者实施的新闻敲诈等犯罪案件提供办案参考。
(一)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构建完整证据锁链。该案涉及企业多、时间跨度长,犯罪手段复杂且隐蔽★,涉案证据大部分属于电子数据★★,极易灭失和篡改,证据收集、调取难度大。检察机关应邀提前介入侦查★,围绕侦查思路与证据标准提出意见:一是紧扣犯罪特征、作案模式、资金流向,提出从收款账户反查被害企业的侦查思路;二是重点收集负面舆情文章、沟通协商记录、资金转账流向等关键证据,通过书证、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印证★、补强,构建完整证据链,全面查清案件事实。
(一)应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本案涉案人员多、案件事实较为复杂,河间市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侦查,并提出侦查取证建议:一是做好扣押手机的电子数据恢复★★★、信息梳理工作★★,全面筛查与案件有关联的证据;二是扩大案件侦查范围★★★,全面收集刘某甲等人在河北省内跨地域实施犯罪的证据材料。2021年7月19日河间市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刘某甲等九人批准逮捕★。
(三)加强出庭指控★★★,强化法治教育效果。为以案说法,开展法治宣传,检察机关邀请相关单位从业人员观摩本案庭审★,现场释法说理★★★。庭审中,运用多媒体示证方式播放了各被告人微信聊天记录★★、网络引流链接等电子证据,当庭全面展示了各被告人共谋以舆论监督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索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过程,揭露其所谓的为了公共利益实施监督的幌子★★,相关证据被当庭采信。检察机关指控事实、情节及量刑建议均被法院判决采纳。
被告人刘某甲、曾某甲在网络平台认识后,刘某甲向曾某甲提出以冒充记者、曝光环保问题的方式要挟索要钱财。曾某甲表示同意并拉拢曾某乙、刘某乙★★★、刘某丙、黄某甲、黄某乙★★、尹某某、陈某等7人参与★。2020年9月28日至2021年6月10日期间★★,上述9名被告人交叉纠集,有分有合★,使用无人机等设备在河北省石家庄、邯郸、邢台★、衡水、沧州、保定、张家口等地对多家砂石料厂、搅拌站等企业单位进行拍摄,然后分别冒充河北A报★、河北B报等新闻单位工作人员给工商业经营者打电话,以媒体曝光或向有关部门举报污染问题相要挟,共敲诈勒索74人94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2★★.61万元★★。
2022年6月24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2月28日,海州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责令退还被害企业损失共计人民币一百五十万余元。被告人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4月16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批典型案例分别为聚焦从严惩治编造虚假新闻实施敲诈勒索的郑某某★★、依法追诉漏犯等人敲诈勒索案;聚焦依法惩治网络大V“有偿删帖★”型新闻敲诈犯罪的宋某敲诈勒索案;聚焦实质审查★★“舆情服务协议”性质★,依法惩治以“舆情服务协议”为名对企业实施敲诈勒索的朱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聚焦依法惩治新闻记者以舆论监督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的罗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聚焦依法惩治冒充记者实施敲诈勒索的刘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
“某某学术车”系医药行业圈内知名公号★,主要发表药企爆料文章。2021年1月至10月★★,被告人宋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某某学术车”上发布江苏、河北等五家医药企业的不实或负面信息★,在主动联系被害单位称可以删帖或者被害单位主动联系要求删帖时,要求企业签订★★“公关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否则拒不删帖★★,迫使被害企业以“公关费用★”等名义支付钱款,并承诺删除负面信息、在合作期限内不再发布负面信息等从而降低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宋某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企业索取共计人民币153万元。其中,被害企业A、B、C均系江苏大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被害企业D、E分别系河北、山东大型制药支柱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
2022年3月至2023年4月,罗某甲等人利用担任传媒公司管理人员★、熟悉新闻传播活动、擅长编撰稿件的条件和优势,在网上收集素材后★,片面选取争议话题有针对性进行负面叙事,通过“某某经”微信公众号及相关网络平台账号以★“震惊体”式标题先后发布130余家互联网知名公司品牌的负面信息,诱骗公众点击浏览,通过恶意炒作网络热点、放大网民投诉影响等方式产生流量★★,迫使上述品牌运营公司主动联系罗某甲等人。被害单位提出删帖要求后,罗某甲等人提出需要支付合作费用,并在双方谈判过程中加大负面网络帖文发布力度持续施压,逼迫上述公司以“商务合作”的名义先后向该团伙支付删帖费用人民币29★★★.6万元。
(三)依法追诉漏犯★★★,有力指控犯罪★。公安机关以朱某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移送审查起诉,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逃。检察机关经查询、调取陈某某户籍信息及前科情况★★,发现陈某某因另案已被判处刑罚尚在服刑,要求公安机关将陈某某从服刑地押解归案,一并审查并依法提起公诉。庭审中★,针对被告人提出部分被害单位已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删帖★,且民事案件庭审中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承诺删帖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二者系经济纠纷,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通过出示被告人发布负面信息造成的传播量、实施胁迫行为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被告人索取财物的有罪供述等证据,指明所谓的“舆情服务协议”相关行为并非合同纠纷★,而是以合同为名实施的敲诈行为★★,部分被害单位提起民事诉讼的维权行为,不影响被告人的行为性质认定。经审理,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并作出判决★。
(二)全面细致审查,依法追诉漏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详细讯问在案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调取犯罪嫌疑人的微信★★★、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发现汪某某负责保存视频★★★,并与郑某某共同出谋划策实施敲诈勒索★★,涉嫌共同犯罪★★★,案件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追加汪某某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后汪某某被抓获到案★★★,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一)积极引导侦查,夯实证据基础。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提前介入侦查并就收集证据提出意见,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固定微信聊天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据★。因A公司案发时正值申请上市的关键时期,为避免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检察机关提示A公司注意防止类似事件在其他门店再次发生。
一是准确把握以发布负面信息相要挟的有偿删帖行为性质★★★,依法认定犯罪★★★。发布负面信息以舆论监督之名,迫使被害方支付钱款“有偿删帖”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要从有无实施胁迫行为、交易的异常性、非法占有目的等多方面予以审查认定。对于行为人通过自媒体发布负面信息,利用自媒体受众群体★、粉丝量★★、舆论发酵等★“行业影响力★”★★,导致被害企业难以通过公开真相、追究对方失实责任等救济手段恢复正常经营★,迫使被害企业签订无实质服务内容的“公关协议”,支付“公关费用”“合作费用”以★★“删帖”的,应当认定为新闻敲诈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惩治★。
(二)积极开展自行侦查,依法准确认定犯罪★★。本案系以冒充记者的方式反复多次跨地域实施敲诈勒索,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河间市检察院依法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及时开展自行侦查,查明遗漏犯罪事实★★,确保准确认定犯罪。一是针对审查中发现下游被告人转移赃款的数额远高于现有犯罪事实涉案金额的情况★,检察机关及时开展自行侦查,通过调取、核对交易流水和交易日期,发现该团伙除公安机关移送的46起审查起诉事实外仍有部分事实未查清,遂引导公安机关从下游犯罪入手补充侦查,最终犯罪事实增加至94起。二是针对被告人尹某某、黄某乙辩解自己未实施相关犯罪行为★★,没有犯罪故意的辩解,检察机关从行为人的日常交往、身份关系、活动轨迹等细节入手,通过讯问其他被告人,补充完善了尹某某★、黄某乙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促使二人在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如实供述自己系明知曾某甲等人犯罪的情况下实施了帮助行为。
2023年11月8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罗某甲等六人犯敲诈勒索罪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3月22日中国公海赌船,南岸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被告人罗某乙★、徐某、罗某丙、聂某某★★、杨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五万元不等。判决后六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二)全面查明犯罪手段,依法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审查逮捕阶段★★★,朱某某等人以舆情服务协议是市场经营、舆论监督行为提出辩解★。对此,检察机关着重审查朱某某等人前后行为关系、发布文章的真实性★★★、涉案资金流向以及后续协议履行情况等客观证据,全面查明该团伙几种犯罪手段:一是“短信直接敲诈”★★,即直接将★“负面文章+链接”的短信发送至被害企业负责人及员工手机,诱导★、暗示企业支付★★★“费用”进行删帖★;二是“舆情造势敲诈”★,即通过注册★★、使用微信公众号、知乎等自媒体账号,搭建小型网站★,大量发布并相互转载企业负面舆情文章,形成企业负面舆情压力★★★,在被害企业提出删帖要求后置之不理,迫使企业付费快速删帖;三是“冒名上门敲诈”,即冒用媒体记者身份上门与企业“洽谈合作”,迫使被害企业与自设公司签订舆情服务协议,收取企业费用。在查明朱某某等人犯罪手段、行为性质的基础上,检察机关依法对朱某某等四人批准逮捕★。
(四)加强沟通联动,形成网络治理合力。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有偿删帖”“爆料要挟”等抹黑、侵害企业问题,检察机关会同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单位,对自媒体运营情况联合开展风险排查、专项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跨区域推动平台落实法律法规中的“信息来源标注★”“争议信息标签★”等监管功能,净化网络空间★。落实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建设“护企实体警示教育基地★★”,与涉案企业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发放检察长联络卡★,向企业制发法律风险提示函,帮助企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四)参与综合治理,延伸办案效果★★。为护航企业发展,检察机关主动联合区工商联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以座谈会、调研走访等形式出门“问诊”,上门听需★,畅通企业涉法涉诉绿色通道★★★,办理3起侵害企业利益犯罪立案监督案件,为企业经营发展保驾护航。同时,结合企业需求★,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敲诈勒索、知识产权★★★、涉税等常见涉企犯罪和经营风险纳入普法宣传,从源头上减少企业各类诉讼隐患,降低企业被侵害的风险★★。
一是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以“舆情服务协议”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区分并实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模式,着重从行为人有无实施威胁行为★★,服务协议是否实质履行、服务事项是否有客观需求和等价性等方面对“舆情服务协议★”性质进行实质审查,全面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依法严惩利用网络造谣抹黑、捏造虚假信息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网络信息时代,恶意制造并传播涉企虚假信息★★★、蓄意抹黑企业★★★,借机敲诈勒索★★★,不仅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更危害网络公共秩序,应当依法从严惩治★。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人员多★、分工复杂的团伙敲诈案件,应当全面审查在案证据★★★,紧盯犯罪关键环节★★,查明整个犯罪流程及作用大小★★★,发现漏犯的★★,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及时追踪查证★,实现对团伙犯罪全链条打击★★。对于敲诈勒索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遂犯,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2年10月下旬,被告人郑某某纠集被告人姚某某、胡某某等五人预谋通过制作负面视频方式敲诈某上市连锁冰激凌与茶饮企业A公司。2022年11月初,郑某某指使姚某某应聘到A公司江苏省徐州市门店工作★★★。同年11月14日晚,胡某某假冒姚某某的男朋友,到姚某某工作的门店内假装和其发生争吵并在店内配料盒内小便,随后姚某某故意使用该配料盒为顾客制作饮料,郑某某同时指使王某拍摄视频,薛某在店外望风。拍摄制作负面视频后,郑某某、姚某某利用QQ软件聊天,制造该负面视频系郑某某从网络购买的假象。后郑某某与汪某某通过电话、微信与A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以在互联网曝光负面视频相要挟,逼迫A公司支付人民币600万元购买该视频。因A公司报案而未得逞。
(二)全面审查在案证据,依法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审查起诉阶段,围绕宋某的行为是市场交易还是涉嫌犯罪、是敲诈勒索还是强迫交易的争议焦点,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对比审查认定宋某实施了胁迫行为。通过对比发布虚假、负面信息的节点与索要财物的节点,协商前后发布信息的频率与数量★★,证实宋某某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药企黑幕★★★”等不实★★★、负面信息,以“爆料★★★”为由扩大影响力,通过明示★、暗示等各种方法对企业进行威胁,并持续发帖★★★,迫使企业支付“公关费用★”才予以删帖。二是查明宋某未提供实质对价服务。通过补充调取被害企业往期签订的公关服务协议、宣传合同,查明企业正常经营中需要的合同价款★★、服务事项★★、提供服务主体,确认该案中删帖合作行为并非药企所需的正常交易行为。三是查明宋某明知发布信息的虚假性★★★。通过调查宋某的从业时间和工作经历,发现其曾长期从事医药行业★,具备核实信息真实性的能力★★★,却未核实从网络获取的企业负面信息的真假。通过调取聊天记录★★,发现其明知平台发布的★“药企黑幕”信息的虚假性,却主动发布不实、虚假信息迫使企业支付财物以实现非法牟利。
2022年2月★★,被告人罗某甲与罗某乙(罗某甲胞弟)、徐某、罗某丙★★★、杨某、聂某某等人共谋成立网络自媒体用于编造发布互联网公司的负面消息,进而以“商务合作”之名逼迫互联网公司支付费用★★,实施敲诈勒索★★★。随后★★,罗某乙注册★“某某经”微信号及微信公众号★★,并在腾讯、搜狐、网易★★、微博、知乎等网络平台注册★★★“某某经”★“某某财经★”等账号,由罗某甲负责自媒体的管理和与互联网公司联系,罗某甲还伙同杨某负责撰写有关互联网品牌的负面信息稿件,徐某负责审核★★,聂某某负责校对和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稿件及删帖★★,罗某乙和罗某丙负责其他自媒体账号的发布及删帖,罗某乙还负责确认索要钱财到账。
(二)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准确认定犯罪★★★。本案涉及130余家互联网企业★★,部分系知名企业★★★,涉案人员较多且作案手段隐蔽。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针对罗某丙、杨某辩称不知道罗某甲逼迫互联网公司出钱删帖的辩解★★,检察机关全面梳理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结合该团伙在特定营销节点密集发帖的作案时间★,以及持续发布相关负面信息施加舆论压力★★★,迫使多家企业与其合作并获得数额巨大非法利益的行为★,查明行为人的敲诈勒索主观故意和名为★★★“合作”实为逼迫的行为方式。二是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全面查清公安机关前期未移送的部分未遂事实,统计该团伙发布所有负面信息的发帖量、点击量,准确认定犯罪行为对互联网秩序的隐性危害★★★,全面查清犯罪事实★。三是依法开展认罪教育工作,有效惩治犯罪★。通过追查赃款去向,促使全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9★★.6万元。对负责整体管理及逼迫互联网公司出钱删帖的罗某甲依法认定为主犯,对参与犯罪的其余五名被告人均认定为从犯,依法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实质审查“舆情服务协议★★★”性质,依法惩治以“舆情服务协议”为名对企业实施敲诈勒索
(四)制发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该案暴露出职能部门在环保问题上履职存在短板★★,监管存在漏洞★★★。为堵塞监管漏洞,防范环境污染风险,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调研★、与相关人员座谈★,向环保职能部门、乡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促使加强对污染企业的审核把关,并对涉案的74家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为督促检察建议有效落实,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回头看”,不定期实地走访,与环保职能部门建立起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作,助推环保部门提升监管质效★★。
自2021年中央宣传部联合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2个部门组织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惩治涉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等违法犯罪活动★★★,优化新闻传播秩序★、净化新闻舆论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将★★“打假治敲”与“检察护企”相结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企案件★,通过依法惩治涉企敲诈勒索违法犯罪,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构建良好文化传播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郑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等5件典型案例中国公海赌船。现印发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借鉴。
记者注意到,该批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了当前涉★“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类案件的新特点、新趋势及办理难点★。如郑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中,拟敲诈企业系某知名连锁品牌,案发时正值企业申请上市的关键时期★★★,体现了犯罪对象目标性★★★、时机性较为明确的特点。本次发布的宋某敲诈勒索案、罗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对删帖型敲诈勒索案件办理中如何把握正常新闻舆论监督与假借负面新闻报道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作出指引★。
二是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作用。公民对污染环境行为有监督举报的权利★★★,但以举报为名谋取非法利益,既是对公民监督权的滥用,更实质上损害了公共利益★★★。案件办理中发现政府职能部门履职存在漏洞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政部门依法履职,督促相关部门堵塞监管漏洞,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强化庭审指控★★,有效证明犯罪。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宋某向五家药企索取钱款是一种商业行为★★,涉案企业联系宋某并没有对所谓胁迫产生任何恐惧心理★★★,也并非基于恐惧心理才交付钱款★★★,宋某没有非法占有钱款的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依法举证质证★★、准确指控犯罪:一是商业行为的本质是交易,交易的前提是自由、平等、互惠,被迫签订的无实质服务的★★“公关服务协议★★”★★★,并未提供实质性服务★★,合作协议只是掩饰犯罪行为的“幌子★”,本案不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二是宋某发布的信息对被害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宋某明知企业的压力并借机提出签订所谓的★★“公关服务协议”,后既未提供实质服务,且所谓的协议服务也并非企业所需,企业支付财物系基于胁迫★★★。法院经审理★★★,依法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作出判决。
记者采访了解到,近年来★,不法分子通过造谣或收集发布负面信息,以利用网络传播等炒作为要挟,向相关企业索要钱财案件高发频发。今年以来,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打假治敲★★”专项行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重点惩治针对企业实施的敲诈勒索等犯罪,以及为网络敲诈等行为推波助澜的“网络水军”★★、行业★“内鬼★”所涉犯罪。2024年1至9月★,检察机关共办理涉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案件159件423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6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郑某某★、姚某某、胡某某、王某、薛某、汪某某六人提起公诉★★。2023年6月6日,金水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郑某某★★、姚某某、胡某某、王某、薛某、汪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到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到三万元不等★★。郑某某、姚某某★★、王某、薛某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8月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充分举证示证,增强指控效果。庭审中,针对郑某某辩解其系主动中止犯罪行为,检察机关通过出示郑某某等人与被害单位的通话记录★★★、被害单位报警记录、被告人供述,证明郑某某等人编造虚假视频,并向被害单位索要巨额财物,系因被害单位报警而未实际获得财物★★★,而非郑某某主动中止犯罪行为★★★。为增强庭审指控效果,证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检察机关综合运用被告人供述★★、聊天记录和视频,将证据按照事前预谋、制作视频、实施敲诈的顺序进行排列组合向法庭出示★,让案件脉络清晰呈现于法庭。法庭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作出判决★★。
2017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孙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曾某某等人以“反传销”“防骗”为名★★★,结伙利用网络实施敲诈勒索。该团伙利用企业存在的经营漏洞和问题★,专门编写、发布标题为“某公司涉嫌以消费为名进行传销”★“某公司涉嫌股权非法集资”等负面舆情文章,通过短信直接发送至被害企业负责人及员工,或发布至自建的★★“某某观察”★★★“某某财讯”“某某财经”等网站★★★,供他人转载,形成对企业的负面舆情。被害企业提出删帖要求后,朱某某等人拒不删帖或者故意拖延放任舆情扩大,并明示或者暗示可以签订★“合作协议★★★”快速删帖。为消除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良影响,被害企业被迫与朱某某等人签订“合作协议”并支付删帖费用,朱某某等人得手后即将负面舆情文章删除★★★。2017年至2023年,该团伙采用上述手段先后对注册地位于湖南、四川、北京等地17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信息公司进行敲诈,犯罪金额达人民币66万余元。
(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案有6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检察机关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围绕量刑建议多次听取了9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刘某甲等9人均表示接受量刑建议,并在律师在场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9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真诚悔罪,辩护人未提出不同意见★。检察机关建议法院依法没收犯罪活动使用的无人机、手机等作案工具。一审法院对检察机关认定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予采纳★★★,9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自2021年以来,中宣部联合中央网信办★★★、最高法、最高检等12个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检察机关持续贯彻落实“打假治敲”方案要求,聚焦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惩治统一部署,依法从严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进一步强化协作配合,深挖相关犯罪背后产业链、利益链★★★,并督促主管部门健全机制、完善制度、管住源头★★★,共同推进一体化治理★★★,积极推动构建良好文化传播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3年12月20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朱某某★★、孙某某等五人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2024年3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朱某某等五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至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至一万元。被告人朱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曾某某等四人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6月1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是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推社会综合治理★★。办理涉网络敲诈勒索案件★★★,检察机关要注重加强与公安机关以及网信部门的信息共享,完善行刑衔接双向机制,对于未达到刑事立案条件,但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及时移交线索★,协同形成打击合力,全面整治网络违法犯罪乱象★,有效净化网络空间,有力遏制网络犯罪蔓延★。
(一)依托侦监协作配合机制,积极引导侦查取证。2023年4月28日,南岸区检察院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会商机制了解到该案系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严重破坏营商舆论环境,遂应邀指派检察官介入侦查,提出具体明确侦查取证意见:一是查明涉案人员主体身份、工作职责★★★;二是提取团伙成员商议★★、策划、实施犯罪活动的微信聊天记录,收集网络账号注册信息、发布路径等关键电子证据,全面固定涉案负面网帖的撰稿、审核★★、发布等流转程序;三是统计点击量★★★、阅读量、转发量等网络传播数据,夯实证据基础。2023年6月1日,南岸区检察院依法对罗某甲批准逮捕★★。
二是以案促治,高质效办案护航新媒体业态良性发展。在自媒体飞速发展的时代★,部分“自媒体”无底线蹭热点造流量,违反法律通过制造以假乱真★★、虚实混杂的★★“信息陷阱★★★”实施敲诈勒索,该类行为不仅损坏企业的商业信誉、侵犯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更是对新闻舆论监督秩序和环境的破坏。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注重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促使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有效减轻、消除不良影响,及时为被害单位挽回经济损失★★,提振企业经营信心★★★。同时,落实普法责任制要求★,通过组织相关媒体从业人员观摩庭审,开展“沉浸式”的现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是依法准确认定新闻记者以舆论监督为幌子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以监督为幌子的敲诈勒索与舆论监督表面上不易区分,检察机关要严格把握二者的界限,对新闻记者通过搜集、传播负面信息相胁迫,敲诈勒索企业并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要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明示或者暗示胁迫、交易的异常性、被害方给付费用的被迫性等方面,准确区分舆论监督与借舆论监督之名实施的敲诈勒索★★,依法准确认定敲诈勒索罪★★。
一是依法从严惩治冒充记者实施的新闻敲诈类犯罪★★。冒充记者反复多次实施敲诈勒索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严重损害新闻记者形象、扰乱新闻媒体的管理秩序★★★,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办理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注重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强化证据审查,深挖犯罪事实,确保全面依法准确惩处★。对于被害人主动联系的,检察机关要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以举报或者发布负面信息相威胁,结合其身份真实性、行为模式连续性、事前的犯罪预谋等综合认定敲诈勒索的犯罪构成★★★,确保准确定性。
(四)加强行刑衔接,形成惩治合力。办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走访调查★,发现此类以“舆情服务协议★★”为名进行敲诈在初始阶段★★,被害方有投诉,但因行为违法程度较轻尚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条件,而未被刑事处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也不掌握情况而未能及时给予行政处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为加大类似犯罪问题的预防和查处,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协同推动整治网络违法乱象。
(一)加强引导侦查,全面查清案件事实。该案系网络★★★“大V”以舆论监督之名,胁迫国内知名上市公司、民营药企,实施新闻敲诈行为★★,地域波及面广,行业影响恶劣★★★。2021年11月18日★★★,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以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商请,海州区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侦查,重点从两个方面引导取证★★★:一是从合同签署的提议方、删除相关负面文章的时间节点、沟通的具体内容等方面还原双方协商的真实过程★★,查实宋某实施了胁迫行为;二是核实被害企业是否有网络宣传的业务需求、宋某是否实际提供宣传服务等以确定★“公关服务协议★★”的实质属性。2022年1月14日,海州区检察院依法对宋某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
二是多部门、跨区域协作助推平台落实自媒体监管,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网络自媒体新闻敲诈行为多发,侵蚀新闻媒体权威性、公信力★★,误导公众认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检察机关应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会同公安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协同整治自媒体利用舆论监督、虚假新闻信息进行敲诈勒索等突出问题,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平台对自媒体的信息发布、账号运营的监管义务,助推自媒体规范化、专业化运行,维护新闻传播秩序★★★,推动形成良好网络舆论生态。